普法宣传 | 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(第78-79条)
第七十八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时,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。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,应当核查。
第七十九条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,可以在现场进行,也可以到其单位、学校、住所、其居住地居(村)民委员会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行。必要时,也可以书面、电话或者当场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。
在现场询问的,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。
询问前,应当了解被询问人的身份以及其与被侵害人、其他证人、违法嫌疑人之间的关系。
大连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综合执勤八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