普法宣传 | 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(第59条)
第五十九条 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实施约束措施,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实施前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;
(二)告知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的理由、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、救济途径;
(三)听取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;
(四)出具决定书。
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、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被约束人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。
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。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,应当及时解除并通知被约束人。
大连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综合执勤八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