普法宣传 | 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(第84条)

第八十四条 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,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,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。

检查妇女的身体,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。

依法对卖淫、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,应当由医生进行。

 

大连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综合执勤八队